介绍
成立于1990年,1995年在长春市民政局注册,由校长担任法人、会长,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校友工作研究分会常务理事单位。校友会秉持“真诚你我,不患得失”的工作理念,服务学校建设,服务校友成长,服务地方发展。
经过多年建设,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校友组织网络,国内除港澳台地区外各省均有分布,现有地方校友会129个,其中已成立111个,筹委会18个,在各类校友组织中担任理事会成员的校友有1269人。
2016年获评全国最高荣誉“高校校友工作优秀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名:东北师范大学校友会(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东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联络、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秉承“勤奋创新,为人师表”的校训精神,为校友进步,为学校建设,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参与决策本会重大事项,着力在坚持政策导向、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改革发展上下功夫,为开创校友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五条 本会接受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东北师范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基层校友组织,联络服务东北师范大学校友;
(二)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助力学校中心工作;
(三)挖掘社会各界资源,推动学校与地方的交流与合作;
(四)为学校发展建设筹措资金;
(五)编辑出版《东北师大校友》,建设维护东北师范大学校友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媒体平台,宣传学校,宣传校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即东北师范大学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和正式进修注册的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的访问学者、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为学校的名誉校友。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为学校发展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履行有关退会手续。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情况特殊时,会员代表大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聘任顾问、副秘书长等。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东北师范大学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长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长春市教育局、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本会的活动,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须从关心东北师范大学发展、具有履行监事职责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经历的人选中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长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长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长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长春市教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长春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长春市教育局和长春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修订稿于2021年6月20日经东北师范大学校友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长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