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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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为入驻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深圳研究机构和大学园所属二类事业单位提供博士后培养和科研的服务平台,是为深圳市科技创新发展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的重要基地。为保证虚拟大学园博士后培养事业规范有序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作站是2006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2015年11月获国家人社部批准独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资格。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博士后管理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7)102号】相关精神,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和运行,结合大学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站架构
  第三条  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中心(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工作站的依托单位,负责工作站的管理与运行,由负责人才培养与引进的中心领导主管,中心战略研究(人才服务)部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成员院校深圳研究院中设立的研究机构(以下统称“培养单位”)和大学园所属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培养单位”),依托工作站招收博士后开展博士后课题研究,是具体实施博士后培养的机构。
  第五条  工作站建立博士后培养学术专家组,专家来自深圳市科创委专家库、培养单位、深圳市其他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专家组对博士后项目立项、进站、中期和出站进行考核评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工作站决策与领导机构为中心主任会议,其主要职责:
  1.研究和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
  2.审定工作站管理办法、博士后人员年度招收计划;
  3.审定博士后日常管理经费使用办法和计划、决算;
  4.审定博士后项目立项,博士后退站以及对培养单位和博士后人员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中心战略研究(人才服务)部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与服务,其主要职责:
  1.执行中心主任会议有关博士后工作决定和实施意见;
  2.负责草拟和完善工作站管理办法和日常经费管理办法;
  3.负责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经费使用预算,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基金的监管;
  4.负责博士后立项、招收、进站和出站的办理;
  5.协助培养单位对博士后的管理与服务,协助其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专业技术职称、深圳市博士后在站生活补贴等;
  6.负责组织专家对博士后项目立项、博士后进站、中期和出站进行考核;
  7.负责督促各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人社部、省、市博士后管理文件精神为博士后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执行培养协议,协调解决培养单位与博士后产生的矛盾与纠纷;
  8.及时传达各级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通知;
  9.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文体联谊活动,召集博士后年度工作总结会议;
  10.组织博士后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11.其他博士后服务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八条  开展博士后招收培养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学校或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备案在深设立的研发机构,研发场地不小于20㎡,实验仪器设备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或资料设备,具备固定的研究团队;
  2.全职在深的博士后合作导师必须具有博导或副教授级别以上职称,非全职在深的应具备教授以上的职称,对于承接国家、省部、深圳市科技资助项目(项目经费达50万元以上)负责人的合作导师可为副教授,非全职在深的博士后合作导师须每月不少于两次对博士后进行指导,须来深参加博士后项目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
  3.能为博士后研究提供必需科研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同等条件下且该培养单位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项目资助,或者和深圳市企业开展实质性研发项目合作,项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优先;
  5.工作站严格控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进入本单位深圳研究院从事博士后工作。对于博士后研究课题承接国家、省、市重大关键核心攻关项目,即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和前沿领域,制约产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展开的,或者在站期间有将科研成果产业化、开展创新创业,并将转化成果及创新创业指标列入博士后培养协议中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九条  申请进站进行博士后科研项目研究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三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含35岁,即未到36岁生日);
  2.在校期间获得优秀博士奖励、拥有发明专利授权或申请发明专利,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部重大项目研究的博士优先;
  3.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或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研究生须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部队原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材料;
  4.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兼职在培养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5.培养单位不得招收本单位原聘用工作的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条  立项申请与审核
  1.申请进站人员须向工作站递交包括不限于以下材料(提供电子版):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3)身份证、学历、学位复印件;
  (4)博士论文摘要;
  (5)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6)非应届博士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书面材料;
  (7)随迁家属(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情况介绍;
  (8)博士后导师介绍;
  (9)研究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10)在深圳研究院所设研发机构获批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调研与审核
  1.经办人员对立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合格材料及时退回直至材料全部合格;
  2.由分管副主任和工作站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对申报项目培养单位进行调研,提出调研意见;
  3.组织专家对项目立项可行性进行评审,每月中旬集中进行一次;
  4.依据调研和专家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二条  进站申报与审批
  1.申请进站人员注册须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填写《博士后申请表》,进行网上申报;
  2.提交网上申请的同时,申请人须将申报纸质材料递送到中心培训部,提交材料详见“深圳市虚拟大学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材料清单”;
  3.由工作站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入站后,进站通知书由工作站打印并盖章;
  4.申请人员在进站三个月内须进行开题考核,按规定展开进站相关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工作站与培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按照工作站、培养单位以及博士后三方签订的《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进行管理,并承担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为方便培养单位办理进站博士后社保等相关手续,培养单位可以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且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自进站之日起2年内为博士后培养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全职在深圳的培养单位从事研究工作,工作站对博士后实行考勤制度,每周考勤两次,两次考勤间隔1天以上(含1天,国家法定连续7天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日,周工作日不足2天(含2天)的,考勤1次(以上所指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博士后因请假、出差或需要离开深圳较长时间(3个月内)从事科研活动,需要培养单位向工作站以书面形式报备。工作站每月统计1次考勤,对缺勤的博士后给予提示并告知培养单位,博士后连续3次未考勤,工作站将对博士后作出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4年,凡需要延长时间的,均须在满2年前3个月内向工作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博士后培养时间并签订相应协议。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在站工作满1年、满2年时,由工作站组织相关行业领域5-7名专家(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名),对博士后的研究项目进行开题、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方式以及所需材料详见进站、中期以及出站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中期考核时间的,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报工作站备案,且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在站15个月,否则按退站处理,并视情形退回相应的政府资助。
  第十七条  对于中期和出站考核不合格,必须作出中途退站处理的,若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者,工作站将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培养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停止培养单位一年至三年招收博士后资格,对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经济责任。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与退站管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工作站可根据博士后申请,依据培养单位对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评价,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评定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工作站将向博管办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办理出站手续,为博士后再就业提供引荐服务。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或在站时间超过15个月还未进行中期考核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深圳市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对因故退站,并于在站期间申领过博士后项目资助的,由培养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题、中期考核邀请的其他单位评审专家2名)会同博士后合作导师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和有效科研月进行评估,工作站根据其评估意见,对未按期完成科研任务的,测算退款数额,责成博士后按比例一次性退回相应的资助。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过系统备案审批通过的进站博士后,进站时间以网上下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准,报经深圳市人社局备案后,博士后开题考核和中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可由工作站为其申请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8万,直接进入个人账户,由博士后自行支配,总额不超过36万元。经费管理办法详见《深圳市博士后资助金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20号)。
  第二十三条  每招收进站1名博士后,深圳市政府财政将给予工作站5万元日常经费补贴,每招收一名国(境)外博士后给予8万元日常经费补助。日常经费使用办法详见《深圳虚拟大学园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广东省海外青年博士后引进计划等资助项目,培养单位须对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工作站审批。具体申请办法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20〕7号)、《关于加强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和相应年度的申报公告要求执行。申请经费进入工作站账户后一次性划拨给培养单位,直接用于博士后人员从事的研究工作,费用预算、使用范围和办法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执行,工作站将在结题总结报告递交前,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合格后签署意见,向博士后基金委递交结题总结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中心(深圳虚拟大学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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